迟延履行属于什么损失类别呢?
在一些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方迟延履行的情况。这给另一方带来了损失,但不清楚这种损失具体该怎么归类。比如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延迟交货,买方因此遭受了损失,想知道这种因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在法律上属于什么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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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类别主要有以下几种: **期待权益损失**:这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期待实现的各种利益或福利。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合同能够按照约定如期履行,那么非违约方本来应该得到的全部利益。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期待按时收到货物后投入生产获得利润,因卖方迟延交货导致生产延迟,这部分预期利润的损失就属于期待权益损失。其依据在于合同的本质是双方对于未来权益的一种约定,当一方迟延履行破坏了这种预期时,就造成了对方期待权益的损失。 **信任权益损失**:是由于法律行为无效导致对方产生的不必要损失,也被称为消极利益或消极合约效益。比如,一方基于对合同会正常履行的信任,为履行合同做了各种准备工作,投入了时间、精力和费用,但因另一方迟延履行使得这些准备工作变得没有意义,从而产生了损失。这体现了在合同关系中,信任是重要基础,一方的迟延履行破坏了这种信任,给对方带来了消极影响。 **约定损害赔偿范畴(如果有约定)**:在一些合同中,双方会明确预设违约后的赔偿金额或支付方式,也就是约定损失赔偿与约定赔偿。当出现迟延履行的情况时,如果符合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情形,那么就按照约定的方式来确定损失赔偿。例如,合同中约定如果一方迟延履行超过一定天数,就要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这种约定是基于双方的自主意愿和协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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