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义务协助调查或执行的单位妨害诉讼,我们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我遇到个事儿,在一个诉讼案件里,有个单位本来有义务协助调查和执行,但他们却从中作梗,妨害了诉讼的正常进行。我就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我们采取哪些措施来应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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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过程中,有义务协助调查或执行的单位如果妨害诉讼,法院是可以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的。这既是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也是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必要手段。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也就是说,当单位出现上述妨害诉讼的行为时,法院会先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要是该单位依旧不配合,法院就可以对其进行罚款。 对于罚款的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通过这样的经济制裁手段,促使单位履行协助义务。 除了罚款,对于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法院还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这种针对个人的措施,能进一步强化对单位的约束,确保诉讼活动能够顺利推进。 总之,法律赋予了法院多种手段来应对有义务协助调查或执行的单位妨害诉讼的情况。这些措施相互配合,形成了一套有效的保障机制,以维护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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