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有什么法律依据?
我在一家单位上班,接触到一些公款相关事务,最近听到同事聊起挪用公款罪,我对这方面不太懂,就想问问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标准到底是怎样规定的,以及相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想了解下这方面知识,避免自己不小心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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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简单来说,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把公款拿过来归个人使用,进行一些不合法的活动,或者数额较大拿去赚钱,又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没还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具体量刑如下:一般情形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要是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会从重处罚。 在相关司法解释里,对数额标准也有明确。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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