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法对挪用公款罪是如何进行处罚规定的?

我在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对挪用公款罪的处罚这块比较困惑。想知道在不同情形下,比如挪用金额大小、用途等不同时,刑法到底是怎么具体处罚的。就是想搞清楚这中间具体的规定,希望能有人给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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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简单来说,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把公款拿过来归个人使用,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就构成了这个罪名:一是拿去进行非法活动;二是数额比较大拿去做能赚钱的营利活动;三是数额较大,而且超过三个月还没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要是情节严重的话,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要是挪用的公款数额巨大,最后还不退还的,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要是挪用的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这些特殊用途的款物归个人使用,处罚会更重。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数额认定也有具体标准。如果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就要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算“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不同的数额和情形,在量刑时会有不同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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