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是否适用情势变更?
迟延履行一般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情事变更原则的应用有严格要求。一是存在情事变更的事实,也就是对合同订立和履行动态产生影响的客观状况。例如,发生了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这些情况要在合同签订后且履行完成前出现。
其次,其成因不能归结为任何一方的责任范围内,且必须是双方无法预知的。而迟延履行本身是一方当事人自身的过错导致的,不符合这一条件。比如,一方因自身管理不善导致迟延履行,之后即便出现客观情况变化,也不能适用情势变更。
再者,该变更必然导致合同履行中显而易见的不公平现象。但迟延履行方本身有过错,若允许其适用情势变更,可能会客观上造成鼓励一方违约的结果,这对另一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
从法律依据来看,迟延履行生效合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以迟延履行期间国家政策变化为由主张情势变更的,是不予支持的。如在《陈允斗与宽甸满族自治县虎山镇老边墙村民委员会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就体现了这一原则。总之,迟延履行通常不符合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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