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与撤销合同有哪些区别及影响?


解除合同与撤销合同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及影响。 首先,适用情形不同。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包括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下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受欺诈方订立的合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而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当事人协商一致;约定的条件成就;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 其次,法律效力有别。合同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就好像这个合同从一开始就不存在一样。比如A因重大误解和B签了买卖协议,后来A申请撤销了合同,那么这个合同从签订那一刻起就无效,双方基于此合同的所有行为都要恢复到没签合同之前的状态。而合同解除后,只是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法律关系,解除前已经履行的部分依然有效。比如甲乙签订租赁合同,履行一段时间后协商解除合同,那么之前已经履行的租赁期间的权利义务是有效的。 再者,权利专属和行使途径不同。合同撤销权必须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只有经过这些机构确认才行。而合同解除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自行解决,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约定向法院申请确认。 另外,行使权利的期限也不同。合同可撤销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主张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请求撤销的,撤销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天。并且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而合同解除权通常没有严格的期限限制,不过要在合理的时间内行使。 从影响来看,被撤销的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