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权具体该如何适用呢?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代理权的欠缺或处分权的欠缺,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合同。关于效力待定合同撤销权的适用,具体如下:
首先,行使主体方面,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这里的善意相对人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对方存在民事行为能力欠缺、代理权欠缺或处分权欠缺等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且无重大过失的相对人。而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均不享有撤销权,其二者应享有的是追认或拒绝追认合同效力的权利。
其次,行使时间方面,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一旦法定代理人已经追认了合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就消灭了。例如,未成年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合同,相对人若要行使撤销权,必须在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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