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抵押和留置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财产相关事务时,涉及到抵押和留置这两种情况。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区别,比如在什么情况下用抵押,什么情况下用留置,它们的权利和义务有啥不同,希望了解下这两者具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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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抵押和留置都是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保障债权人权益的担保方式,但它们存在诸多不同之处。 首先,概念不同。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向乙借款,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但汽车仍由甲继续使用。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将自己的手表交给乙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就可以留置该手表。 其次,成立条件不同。抵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双方需要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某些抵押物必须登记才生效)。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它的成立不需要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再者,占有财产的原因不同。抵押中,抵押物的占有不发生转移,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而留置权的成立以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前提,并且这种占有是基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最后,实现方式有所差异。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主要是通过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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