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发票视为收款有什么规定?
我在和客户交易时给对方开了发票,但对方还没实际付款。我担心之后会有纠纷,想知道在法律上,开具发票是不是就等于对方已经完成收款了,这方面具体有啥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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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交易中,开具发票是否视为收款是一个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发票”这个概念。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不仅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不过,这里并没有明确规定开具发票就等同于实际收款。 在司法实践中,开具发票并不当然意味着已经完成收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这就表明,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仅凭借开具的发票不能认定款项已经支付。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卖方开具了发票,而买方主张已经付款,那么买方需要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如转账记录、收据等,来证明款项已经实际支付。反之,如果卖方认为开具发票不代表收款,也需要保留相关的证据,如合同约定、沟通记录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开具发票和实际收款是两个不同的行为,不能简单地将开具发票视为收款。在商业活动中,交易双方都应当增强证据意识,明确约定付款方式和发票开具的时间、条件等内容,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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