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请破产法人需要还钱吗


一般情况下,公司申请破产法人不需要还钱。这是因为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就像一个独立的“人”一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并且要用自己全部的财产来对公司的债务负责。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中有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法人作为公司的代表,不需要额外用自己的钱去偿还公司债务。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法人可能要还钱。如果法人做出了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比如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有抽逃资金、虚假注册、虚假出资等违法行为,那么法人就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据是《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另外,如果法定代表人在破产过程中有过错行为,或者法人实施了“外部担保”措施,又或者法人通过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规避债务,法人披着公司的幌子进行个人独资等行为,在这些情况下,法人也需要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当公司破产后,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会依照下列顺序清偿:首先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其次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所规定的。 相关概念: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旨在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程序上的费用。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 连带责任:就是多个责任人对同一债务都有全部清偿的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责任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