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务人认可借条形式但否认借款事实,债权人应如何举证?

我之前借钱给一个朋友,有借条。现在对方承认借条是他写的,但说没实际借到钱。我有点慌了,不知道该拿出什么证据来证明他确实借了我的钱。想了解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我应该怎么举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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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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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债务人认可借条形式却否认借款事实的情况下,债权人需要通过一系列证据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债权人可以采取的举证方式及相关法律依据。首先,对于小额借款,如果借条是唯一证据,在债务人认可借条形式的情况下,一般可认定借款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对于小额借款,借条本身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如果债务人不能提供合理的反驳证据,法院通常会认可借款事实。其次,对于大额借款,债权人仅凭借条可能不足以证明借款实际交付,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比如转账记录,这是证明借款交付的重要证据。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或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进行借款交付的,相关转账记录可以清晰地显示款项的流向和金额。如果是现金交付,债权人需要提供交付现金的相关证据,如取款记录、在场证人证言等。取款记录可以证明债权人有提取现金用于借款的资金来源,证人证言则可以从旁证明现金交付的事实。此外,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也可以作为证据。在借款过程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沟通记录,如关于借款的协商、催款等内容,能够反映双方对于借款事实的认可和态度,具有一定的证明作用。总之,债权人在举证时要围绕借款的合意和款项的交付这两个关键要素,尽可能提供全面、充分的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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