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37天取保比30天取保严重吗?

我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了,现在在考虑申请取保候审。听说取保候审有30天和37天的区别,我想知道这两种情况哪种更严重啊?会不会37天取保意味着我犯的事儿更严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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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解释一下30天和37天取保候审这个概念。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这个时间通常是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也就是总共3 - 7天。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而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所以加起来就是37天。 关于37天取保是否比30天严重这个问题,不能简单一概而论。30天内就取保候审,可能意味着案件情节相对简单,证据收集较为容易,或者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相对较低,公安机关在较短时间内就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嫌疑人。比如一些轻微的盗窃案件,嫌疑人主动认罪,并且积极退赃,公安机关在短时间内完成了证据收集,就可能会同意取保候审申请。 而37天取保,往往是因为案件比较复杂,公安机关需要更多时间去侦查、收集证据,人民检察院也需要更多时间来审查是否符合逮捕条件。这并不一定代表犯罪行为就更严重,只是案件的办理过程更复杂。例如一些涉及多人、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或者证据收集困难的案件,可能就需要37天的时间来确定是否要逮捕嫌疑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所以,取保候审主要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的,而不是单纯依据时间来判断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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