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和质押的区别是什么?


留置和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在法律概念、成立条件、标的物范围、权利行使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成立条件来看,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的成立基于法律规定,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质押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需要当事人之间订立质押合同来设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标的物范围上,留置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并且该动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质押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 权利行使方面,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直接行使质权,不需要给债务人宽限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