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汽车质押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我有一辆汽车,最近涉及到质押和留置的情况。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不同,比如在什么情况下适用质押,什么情况下适用留置,它们的权利和义务又有哪些差异,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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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汽车质押和留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它们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汽车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汽车的占有权移交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汽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汽车的价款优先受偿。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汽车,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汽车,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成立的条件方面,质押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也就是需要出质人和质权人达成质押合同。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它的成立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从占有的条件来看,质押中质权人在质押合同成立时就开始占有质押的汽车,并且这种占有是基于出质人的交付。而留置权人占有汽车是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比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可以留置该汽车。 在担保的范围上,质押的担保范围由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不过留置权的行使需要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在权利行使的条件上,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就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需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只有在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权。 综上所述,汽车质押和留置在概念、成立条件、占有条件、担保范围和权利行使条件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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