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与质权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留置和质权的情况。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不同,比如在适用场景、成立条件、权利行使等方面,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它们之间的区别,好让我在后续事务中能正确处理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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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和质权都是法律中保障债权人权益的担保方式,但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是概念方面。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把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就可以留置这辆汽车。质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丙向丁借款,丙将自己的一块手表交给丁作为担保。 从成立条件来看,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的成立基于法律规定,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质权是约定担保物权,需要当事人之间订立质押合同来设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在占有动产的原因上,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质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 在实现条件上,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需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的,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权。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就可以行使质权。 在担保物的范围上,留置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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