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质权与留置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相关事务时,遇到了质权和留置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在成立条件、实现方式这些方面,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讲讲它们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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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质权和留置都是在担保物权范畴内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制度,但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成立的条件不同。质权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设立的。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商量好,将特定的财产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比如,甲向乙借款,甲和乙约定把自己的一辆汽车交给乙占有,这就形成了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而留置权是法定的,不需要当事人事先约定。当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依法留置该财产。比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修理厂就可以留置这辆汽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其次,占有财产的原因不同。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合同的约定;而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是基于此前的合同关系,像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再次,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同。质权担保的范围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而留置权担保的范围是法定的,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最后,权利实现方式不同。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期限,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留置权人才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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