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权与质押权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财产相关事务时,涉及到留置权和质押权。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在成立条件、权利实现方式这些方面有什么不同呢?想弄明白它们的区别,以便更好地处理我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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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和质押权都是担保物权,在保障债权人权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从概念上来说,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成立条件方面,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的成立是基于法律规定,无需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例如《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质押权是意定担保物权,它的成立需要当事人之间订立质押合同,通过双方的约定来设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在占有动产的原因上,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债权债务关系,并且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比如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支付运费,承运人就可以留置托运的货物。质押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专门设定的占有。 在权利实现方面,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需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只有在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而质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可以直接行使质权,将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来优先受偿。 此外,在担保物的范围上,留置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而质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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