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留置和质押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同,比如在适用情况、操作流程等方面。我想知道,这两者的区别具体体现在哪些地方,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该如何区分和运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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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和质押都是担保物权的方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成立条件方面,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的成立必须基于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质押是约定担保物权,需要当事人之间订立质押合同来设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从占有的条件来看,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先前的合同关系,比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而质押中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是主动约定占有。 在担保的标的物方面,留置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像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都可以出质。 在实现方式上,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需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留置权人才能实现留置权。质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直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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