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动产质押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动产质押和留置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同,比如在操作流程、权利实现方式等方面。希望了解一下这两者的具体区别,好让我在实际情况中能准确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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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动产质押和留置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主要有以下区别。 首先是概念不同。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次是设立的条件不同。动产质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设立,是一种意定担保物权,也就是双方通过合同来确定质押关系。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无需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比如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 再者是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在动产质押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质押合同,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主动占有。而留置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如保管、运输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产生留置权。 另外,权利实现方式也有差异。动产质押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留置权人才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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