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留置与质押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动产的经济事务时,不太清楚动产留置和质押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在什么情况下适用留置,什么情况适用质押,它们在操作流程、权利义务等方面又有哪些不同呢?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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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留置和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在法律上有诸多区别。


首先,两者的定义不同。动产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简单来说,就是你帮别人保管或者加工物品,对方不给钱,你就可以把物品扣下,来保障自己能拿到钱。而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这就好比你找别人借钱,把自己的东西交给对方,对方就有了这个东西的控制权,如果你不还钱,对方就可以处理这个东西来抵偿债务。


其次,两者的成立条件不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它的成立基于法律规定,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留置权就可以成立。比如《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质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设立的,需要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并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再者,占有的条件不同。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在这些合同中债权人本来就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质押中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出质人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


另外,权利实现的方式也有区别。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最后,消灭的原因也存在差异。留置权可以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而消灭。而质押权则一般因质物的返还、质权的实现、质物的灭失等原因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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