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通俗来讲质押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遇到了质押和留置这两个概念。我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啥不一样,感觉有点混淆。比如在实际操作中,什么时候算质押,什么时候算留置呢?希望能得到通俗易懂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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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质押和留置都是担保物权的方式,用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但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看,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次,二者的成立条件不同。质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也就是需要质押人和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并且要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它的成立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再者,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质押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是一种主动的占有。而留置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之前的合同关系,比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在这些合同中债权人是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该动产。 最后,担保的范围也有所差异。质押的担保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通常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而留置的担保范围则是法定的,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总之,质押和留置虽然都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但在成立条件、占有原因、担保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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