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质权和留置是两种不同的担保物权,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从概念上看,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设立条件方面,质权一般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设立,双方需要订立质押合同,并且要交付质押财产或者办理相关权利的出质登记手续。例如,甲向乙借款,双方签订质押合同,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占有,此时乙就取得了该汽车的质权。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比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修理厂就可以留置该汽车。 在占有财产的原因上,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出质人的交付行为,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是基于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比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在权利行使方面,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只有在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权,对留置财产进行处分并优先受偿。《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