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质权和留置权是两种不同的担保物权,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成立条件不同。质权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设立的。也就是说,债权人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通过签订质押合同,约定将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债权人占有,从而设立质权。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张三将自己的手表交给李四作为质押,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质权就成立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它是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比如,甲将汽车交给乙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就有权留置该汽车。《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其次,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质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而留置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合同的履行,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是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再者,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同。质权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可以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范围主要是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的债权,通常是因该动产的保管、运输、加工等产生的费用。 最后,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