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质押担保和留置担保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担保的事情,涉及到质押担保和留置担保。我不太清楚这两种担保方式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在设立方式、权利实现条件等方面,想知道它们具体的区别是什么,以便我能做出合适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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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担保和留置担保都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设立的担保方式,但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质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而留置担保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次,设立条件不同。质押担保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设立的,也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或第三人通过签订质押合同来确定质押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而留置担保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不需要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再者,占有财产的原因不同。在质押担保中,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是基于质押合同,是一种约定的占有。而在留置担保中,债权人占有留置财产是基于之前的合同关系,比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在这些合同中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 另外,担保财产的范围也有差异。质押担保的财产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而留置担保的财产仅限于动产,并且一般是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动产,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最后,权利实现的条件和方式也有所不同。质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就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需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只有当债务人在宽限期届满仍未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才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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