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与让与担保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纠纷时,遇到了留置和让与担保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具体有啥不同,想知道在法律层面,留置和让与担保在成立条件、权利行使方式、法律后果等方面到底存在哪些差异,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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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和让与担保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支付运费,承运人就可以留置托运的货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而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标的物转移给他人,于债务不履行时,该他人可就标的物受偿的一种非典型担保。简单来讲,就是把财产的所有权暂时转让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目前虽然《民法典》没有对让与担保作出明确的条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是承认其效力的。 在成立条件上,留置权的成立需要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除外)。比如,修车厂因为维修车辆而合法占有车辆,在车主不支付维修费用时,修车厂可以留置车辆。而让与担保通常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通过合同等方式来设立,并且需要完成财产权利的转移手续。 从权利行使方式来看,留置权人在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时,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让与担保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通常是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对标的物进行变价受偿。 在法律后果方面,留置权实现后,剩余的价款要返还给债务人;如果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债务人仍要继续清偿。让与担保中,当担保权人实现权利后,财产的所有权根据约定发生相应的处理。如果处理后还有剩余价值,一般也要返还给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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