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与留置有什么区别?


质押和留置都是担保物权的重要形式,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是概念上的不同。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简单来说,就是你把自己的东西交给别人,作为你还钱的保证。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通俗来讲,就是别人把东西放在你这,因为他没履行债务,你就可以留下这个东西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在成立条件方面,质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设立的,也就是双方要达成质押的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它的成立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从占有的条件来看,质押在设定时就必须转移占有,出质人要将质押物交给质权人。而留置权的标的物在留置权成立之前已为债权人合法占有,是基于特定的合同关系而占有,比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在担保的范围上,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不过留置权担保的债权通常与留置物有直接的牵连关系。 最后在实现方式上,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而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时,要先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只有在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才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留置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