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质押和留置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首先是概念上的不同。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小李向小张借款,小李把自己的名贵手表交给小张作为担保,这就是质押。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汽车修理店为客户修理汽车,客户不支付修理费,修理店就可以留置汽车。 其次是成立的条件不同。质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成立,也就是说,质押权的设立需要出质人和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它的成立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再者是占有财产的原因不同。在质押中,债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出质人的交付行为,是双方合意的结果。而在留置中,债权人占有留置物是基于债权人事先合法的占有行为,比如基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最后是实现方式和消灭原因也有所不同。质押权的实现通常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留置权的实现,债权人需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留置权人才能行使留置权。在消灭原因方面,质押可能因质物的返还、质权的实现等原因消灭;留置权可能因留置物的丧失占有、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等原因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