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和担保相关事务时,遇到了留置和质押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在成立条件、实现方式等方面,想弄明白这两者的区别,以便更好地处理自己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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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和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是概念方面。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厂维修,修好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修理厂就可以留置该汽车。而质押则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比如,丙向丁借款,将自己的珠宝交给丁作为质押。 从成立条件来看,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的成立基于法律规定,无需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其成立的前提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除外)。而质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质押合同而设立的,属于约定担保物权,需要出质人和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将质押财产交付给质权人占有(权利质押有不同的交付方式)。 在占有方式上,留置权中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在担保债权发生之前就已经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而占有,比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而质押中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是在质押合同成立后,出质人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 在担保范围上,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不过,当事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质押担保的范围。 在实现方式上,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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