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和质押权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财产相关事务时,涉及到留置和质押权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啥不同,比如在成立条件、权利行使方式等方面,想了解一下二者具体的区别是什么,好让我能正确处理相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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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留置和质押权都是法律中保障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但它们有明显区别。 首先,成立条件不同。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它要求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债权已届清偿期,同时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例如,甲将汽车交给乙修理厂维修,乙修好车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就有权留置该汽车,这是基于修理合同关系产生的留置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质押权是由当事人通过质押合同约定产生的。比如,丙向丁借款,丙与丁签订质押合同,将自己的珠宝交给丁占有作为借款的担保,这就设立了质押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其次,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之前的合同关系,像前面提到的维修合同。而质押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是基于质押合同。 再者,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需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只有当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而质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就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最后,标的物的范围也有所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一般仅限于与债权有牵连关系的动产。质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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