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与质权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和担保相关的事务时,遇到了留置和质权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在成立条件、权利行使等方面有什么不同呢?想了解下它们具体的区别,好正确处理相关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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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留置和质权都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成立的条件不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的成立是基于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也就是说,留置权的成立需要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而质权是约定担保物权,它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质押合同而成立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这意味着质权的设立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签订质押合同。 其次,占有的条件不同。留置权中,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是在担保债权发生之前就已经存在,是基于正常的业务往来等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该动产。而质权中,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是在质押合同生效后才取得的,出质人需要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质权才得以设立。 再者,担保的对象不同。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通常是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的特定债权,比如因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产生的债权。而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则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可以是任何合法的债权。 最后,权利实现的方式不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需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没有必须给予宽限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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