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与留置有什么区别?


动产质押和留置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概念不同。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向乙借款,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占有作为借款的担保,这就是动产质押。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修理厂就可以留置该汽车。 其次,设立条件不同。动产质押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设立,需要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并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它的成立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再者,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在动产质押中,质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出质人的交付行为,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留置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最后,权利实现方式和期限也有区别。动产质押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才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