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宣告失踪特别程序是怎样的?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申请宣告失踪特别程序如下: 首先,要明确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这里的“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满二年”是指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其次,确定申请人的范围。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比如债权人、债务人等。 然后,准备好相关的申请材料。一般需要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这里的其他有关机关可以是该自然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接下来,就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宣告失踪案件,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如果法院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那么就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总之,申请宣告失踪特别程序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流程的,需要按照法律要求逐步进行,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