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否属于举证责任倒置?
我在处理一个民事纠纷时,涉及到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太清楚在这种原则下,是不是就意味着举证责任倒置了。想知道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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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是两个不同但又存在一定联系的法律概念。 无过错责任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不管行为人有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这种原则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在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中,让行为人承担更严格的责任。比如在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中,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了他人损害,生产者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需要受害人证明生产者存在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对一些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像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则是指在诉讼中,原本按照一般的举证规则应该由一方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由另一方来承担。在一些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中,会出现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比如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污染者要承担责任,同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污染者需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能证明,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并不是所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都必然是举证责任倒置,有些情况下受害人还是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比如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等。所以,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等同于举证责任倒置,二者有区别又有一定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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