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责任是否属于举证责任倒置?
我在处理一个法律纠纷时,涉及到过错推定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过错推定责任是不是就等同于举证责任倒置,想了解一下它们之间的关系,这种情况该如何判断和区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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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过错推定责任是否属于举证责任倒置之前,我们先来分别了解一下这两个法律概念。 过错推定责任是一种特殊的归责原则。通常情况下,在民事侵权案件中,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原告要证明被告存在过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中,法律先假定被告存在过错。比如,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里,法律就先假定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存在过错。除非他们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则是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的一种特殊规则。按照正常的举证责任分配,是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而举证责任倒置把原本应该由主张权利一方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对方当事人。例如,在一些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通常很难去证明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这时法律规定由医疗机构来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从本质上来说,过错推定责任其实是举证责任倒置在过错认定方面的一种具体体现。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时,就意味着举证责任发生了倒置。原本需要原告证明被告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到了被告身上,由被告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很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中,都体现了举证责任倒置。像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典型的过错推定责任下的举证责任倒置。所以,过错推定责任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在过错认定领域的一种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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