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有哪些区别?


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确实容易让人混淆,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归责原则不同。无过错责任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责任要件,即便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基于现代社会发展,有些活动即便没有过错也可能造成损害,为保护受害人权益设定的规则。比如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像高空高压作业等,一旦造成损害,作业方通常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规定了多种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像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等。而过错推定责任本质上还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只是法律事先推定某些特定类型案件的被告有过错,给予其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机会,如果不能证明,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举证责任不同。在无过错责任中,通常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有无过错进行举证,重点在于证明损害结果与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比如,产品出现缺陷导致消费者受伤,消费者不需要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有过错,只要能证明是该产品造成了伤害就行。而在过错推定责任中,举证责任倒置,加害人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比如,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坠落伤人,法律先推定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过错,他们要想不承担责任,就得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再者,责任承担的目的不同。无过错责任主要目的是对不幸损害进行合理分配,通过保险制度等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并不具有制裁不法行为的作用。例如一些高危行业通过购买保险,将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风险分散到整个社会。而过错推定责任保持了民事责任的教育和预防作用,仍然以过错作为确立责任的最终要件,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若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就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有一定的惩戒和教育意义。 最后,免责情况不同。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一般就要承担责任,免责事由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且范围比较窄。例如,在产品责任中,生产者只有在法定的几种免责情形下才无需担责。过错推定责任承认加害人有反驳的机会,在存在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时,加害人有机会免责。 相关概念: 无过错责任:在法律规定的特别类型案件中,不考虑加害人有无过错,只要符合责任要件就要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法律规定事先推定某些特定类型案件的被告有过错,给予其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机会;如果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