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该如何进行区别?

在签合同的时候,总是会看到违约责任的条款。最近又了解到了缔约过失责任,感觉和违约责任有点像,有点懵。想弄清楚这两者到底怎么区别呀,在实际签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得搞明白不同情况对应哪种责任,这样心里才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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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有诸多区别: 首先,责任形成条件不同。违约责任是在合同有效存在的前提下,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产生的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违背诚信原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等情况才产生的责任。比如签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房东不按约定交房,这就是违约责任;要是签合同前房东故意隐瞒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导致合同没签成,这就是缔约过失责任。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两者基于不同情形产生。 其次,责任性质不一样。违约责任是一种约定义务,是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好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义务,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像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要支付违约金,这就是对违约责任的约定;而缔约过失责任不管当事人有没有约定,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就得承担。 再者,责任承担形式有差别。违约责任形式多样,当事人可以在合同里约定,比如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损害赔偿,赔偿对方因信赖而遭受的损失。 然后,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不管违约方有没有过错,只要违反合同约定就要承担责任,当然也有一些特殊合同适用过错责任;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一方有过错导致对方损失才承担责任。 最后,赔偿范围不同。违约损害赔偿主要针对履行利益,是合同正常履行能获得的利益;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是为了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相关概念: 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相信合同能够成立、生效而产生的利益,在合同不成立等情况下遭受损失的那部分利益。 履行利益:是指合同正常履行时,当事人可以获得的利益。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通知、说明等义务。 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不管行为人有没有过错,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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