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违约责任究竟存在哪些方面的差异呢?


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存在多方面的区别,具体如下: **成立前提方面**: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是在缔结合同中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而产生的责任;而违约责任只能产生于已生效的合同,是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债务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例如,甲和乙商议合作开厂,在协商过程中,甲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导致合同最终无法成立,此时甲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若合同成立生效后,甲未按约定提供资金,这就可能涉及违约责任。 **责任保护的利益方面**: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信赖利益,即当事人信赖其与对方签订有效合同而产生的利益,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保护的是履行利益,也就是期待利益,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比如,丙准备购买丁的房屋,丁承诺房屋产权清晰,丙基于此信赖支付了定金,但后来发现房屋存在产权纠纷,合同无法成立,丙的信赖利益受损,丁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若合同成立后,丁未按时交房,导致丙不能按计划入住,影响了丙对房屋使用的期待利益,丁应承担违约责任。 **归责原则方面**:缔约过失责任采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只有在一方存在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时才承担责任,先合同义务包括协助、说明、注意、保护、通知、保密、诚实信用等义务;违约责任一般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强调主观过错,只要当事人履行不符合约定,就应承担责任。例如,戊和己签订运输合同,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货物受损,虽然戊没有过错,但仍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在合同签订前的磋商阶段,如果己故意隐瞒运输风险等重要信息,给戊造成损失,己则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责任形式方面**:缔约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的形式较为多样,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例如,庚和辛签订买卖合同,若在合同签订前庚的行为导致辛信赖利益受损,庚只能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若合同生效后庚违约,辛可以要求庚支付违约金,也可以要求庚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等。 **损害赔偿的限度方面**: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例如,壬和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若壬违约给癸造成损失,赔偿一般不能超过订立合同时壬能预见到的损失范围;但如果是在合同订立前壬的行为造成癸信赖利益损失,赔偿不受此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