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继续履行究竟是否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呢?

在一些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可能出现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情况,这时要求其继续履行。但对于继续履行到底算不算违约责任存在疑惑,想了解其在法律上是如何明确界定的,以及具体的判断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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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 首先,需要明确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当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的要求去做,就需要为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 继续履行,也称为强制继续履行、依约履行、实际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拒绝履行或部分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行为,它是作为一种拒绝履行或部分履行的补救方式。 从法律条文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明确将继续履行列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 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约定在某个时间交付房屋,但到期却拒绝交付。此时,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按照约定交付房屋,卖方承担的这种继续履行的责任就是违约责任的一种体现。通过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能够尽量实现合同的目的,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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