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原告是否可以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又要违约金?

我和对方签了合同,现在对方出现了违约情况,我想让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同时也想让对方支付违约金。但不太清楚法律上是否支持这样的诉求,具体在哪些情况下能同时主张,想了解清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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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原告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又要违约金的。 首先,解释一下相关概念。继续履行合同是指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完成其应履行的义务,使合同能够继续按照约定执行下去。违约金则是合同双方事先约定的,当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对违约行为的一种经济惩罚。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也就是说,当出现迟延履行这种违约情形时,原告可以同时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和要求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在广义上包括给付迟延(债务人的迟延)和受领迟延(债权人的迟延),狭义上通常指债务人的迟延履行。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构成迟延履行,此时买方既可以要求卖方继续交付货物(继续履行合同),又可以要求卖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但如果不是迟延履行的违约情况,比如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事实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例如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将房屋拆除,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了,只能主张违约金等其他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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