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与赔偿损失是否可以并用?
我跟别人签了一份合同,里面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也有赔偿损失的相关约定。现在对方违约了,给我造成了损失,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能不能同时主张来维护我的权益,具体在什么情形下可以或者不可以并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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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赔偿损失能否并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都是合同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损失则是指违约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旨在弥补受损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违约金足以弥补受损方的实际损失,那么通常不能再主张赔偿损失,因为此时违约金已经起到了补偿受损方损失的作用。如果违约金不足以覆盖实际损失,受损方可以要求额外赔偿,这种情况下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可以并用。例如,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1万元,但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经评估为1.5万元,那么受损方可以在主张1万元违约金的基础上,再要求违约方赔偿剩余的5000元损失。 但在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的情况下,禁止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因为对同一违约事实不能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否则可能导致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失,使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 另外,如果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则可直接主张损失赔偿,不存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并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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