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上年度费用发票该如何做账?


当企业收到上年度费用发票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账务处理方式。 首先,要明确权责发生制原则,这是会计核算的基础。权责发生制是指凡是在本期内已经收到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上年度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应计入上年度损益。 若金额较小,对财务报表影响不大,可以简化处理,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重要性原则,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比如金额几百元的小额办公用品费用发票,收到时账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办公用品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 若金额较大,应当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这是因为要保证上年度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账务处理如下:首先,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然后,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若涉及所得税调整,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在税务处理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应在费用实际发生年度扣除,但如果上年度未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