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以前年度的发票该如何入账?


当企业收到以前年度的发票时,入账的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的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来进行。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不同情形下的入账方法。 如果金额较小,对当期利润影响不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的重要性原则,可以将其直接计入当期费用。这是因为重要性原则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当金额较小时,对整体财务信息影响不大,为了简化核算,可以直接计入当期。例如,发票金额为几百元的办公用品费用,就可以直接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办公费”科目,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办公费,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若金额较大,对当期利润影响显著,就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进行调整。这是因为金额大的业务如果直接计入当期,会导致当期利润不真实,不能准确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对于重要的前期差错,应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以前年度的损益,进而调整期初留存收益。比如,收到一张金额较大的设备采购发票,应先将其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然后再调整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科目,最后调整留存收益。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盈余公积。 在税务处理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所以,企业在收到以前年度发票入账时,要考虑是否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