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的费用发票能否入账?
我手上有一些跨年的费用发票,不知道能不能入账。这些发票是之前业务产生的,一直没处理。现在不清楚在财务和法律上,跨年的费用发票还能不能正常入账,会不会有什么限制或风险,希望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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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处理中,跨年的费用发票是可以入账的,但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原则。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权责发生制原则。权责发生制是会计核算的一项重要基础,它指的是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对于跨年费用发票入账来说,就是看这笔费用的实际发生时间。如果费用实际发生在去年,但发票在今年才取得,按照权责发生制,这笔费用应该在去年确认。不过,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发票取得时间的问题,可能会出现跨年入账的情况。从税法角度来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也就是说,如果在汇算清缴前取得了跨年费用的发票,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例如,企业在去年12月发生了一笔办公费用,但发票在今年1月才收到。企业在去年12月可以先根据实际情况暂估入账,在今年1月取得发票后,进行相应的调整。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总之,跨年的费用发票可以入账,但要根据费用实际发生时间和发票取得时间,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税法规定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和税务申报,以确保企业财务处理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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