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跨年度是否能入账?
我拿到了一张去年的发票,现在才想起来处理。不知道这张跨年度的发票能不能入账呢?如果可以入账,有没有什么特殊的要求或者规定?我不太清楚相关的法律情况,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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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跨年度一般是可以入账的,但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说,会计核算强调的是真实性和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就是说,只要是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所以,如果这张跨年度的发票对应的业务是在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那么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该在上一年度进行账务处理。但由于各种原因,发票可能在本年度才取得,这种情况下,在本年度入账也是合理的。 从税务方面来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强调的是“实际发生”,也就是说,如果跨年度发票对应的支出是实际发生的且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不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所以,如果跨年度发票对应的支出在去年没有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今年取得发票后,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可以追补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例如,如果企业因为疏忽,去年有一笔费用支出未取得发票,今年取得了去年开具的发票,在不超过五年的情况下,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追补扣除这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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