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的费用今年开票入费用是否可行?


在实际的财务和税务处理中,去年的费用今年开票入费用这种情况是需要分情况来看的。 首先,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讲,会计核算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权责发生制是指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按照这个原则,去年发生的费用,理论上应该在去年进行会计核算。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去年的费用今年才取得发票。对于这种情况,如果金额较小,根据重要性原则,企业可以将其在今年入账并计入费用。重要性原则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如果金额较小对企业财务报表不产生重大影响,为了简化核算,可以在取得发票时入账。 但如果金额较大,就需要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在这种情况下,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调整去年的损益,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从税务处理方面来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在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进行税前扣除。如果去年的费用未在去年扣除,今年才取得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