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开具的发票在当年抵扣后能否计入营业成本?
我有一张前年开的发票,现在才完成抵扣。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这张发票对应的金额能不能算作当年的营业成本。因为我在记账方面一直比较谨慎,担心记错账会带来财务风险,所以想弄明白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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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和会计规定中,对于发票抵扣和营业成本的确认是有明确要求的。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几个关键概念。营业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在确认收入时,将已销售商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发票抵扣通常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以减少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权责发生制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对于前年开具的发票,如果对应的业务是在前年实际发生的,那么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相关成本应该在前年确认并计入营业成本。即使发票在当年才进行抵扣,也不影响成本确认的时间。比如,企业前年采购了一批原材料用于生产,这批原材料在去年已经投入使用并生产出产品,那么原材料的成本就应该在前年计入营业成本。 不过,如果存在特殊情况,例如因合理原因导致发票延迟取得和抵扣,且业务实质与当年经营活动相关,也有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这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业务与当年经营的关联性,并且要符合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申报时,应当遵循相关规定,准确核算营业成本,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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