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跨年的费用发票该如何入账?
在会计处理方面,对于收到跨年的费用发票,需要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来进行入账。权责发生制就是说,只要是当期已经发生或者应当负担的费用,不管款项有没有支付,都要作为当期的费用;反之,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也不能作为当期费用。
如果费用所属期是上一年度,但是发票在本年度才收到,一般可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进行账务处理。举例来说,假设上一年度发生了一笔办公费用,但是发票在今年才收到,账务处理如下:首先,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库存现金(或者银行存款等)。然后,计算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时,借:应交税费 - 应交所得税;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最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 未分配利润”科目,借:利润分配 - 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前取得了跨年费用发票,相 应的费用可以在所属年度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后才取得发票,那么就需要按照规定进行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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