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发票可以在总公司入账吗?
我们公司有总公司和分公司,最近在财务处理时遇到了困惑。分公司有一些业务发票,不知道能不能拿到总公司这边入账。想了解具体在什么情况下分公司发票能或不能在总公司入账,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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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分公司的发票不能在总公司入账。 从发票管理的基本要求来看,发票抬头需与公司的法定注册名称保持一致。分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其可能持有非法人性质的营业执照并且独立核算,有自己独立的名称,所以从会计核算角度,分公司名义的发票应在分公司入账。例如,分公司采购办公用品取得的发票,抬头是分公司名称,就应当在分公司进行账务处理。 然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情况有所不同。总分公司间的企业所得税采取汇总缴纳方式,鉴于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人税制原则,总公司开具的以分支机构作为抬头的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获得相应扣除。比如总公司统一核算企业所得税时,对于一些符合规定的、抬头为分公司的费用发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进行扣除。 法律依据方面,《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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