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后取得上年费用发票该如何处理?


在企业的财务和税务处理中,汇算清缴后取得上年费用发票是一个较为常见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该如何处理。 首先,从企业所得税法的角度来看,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这意味着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如果在汇算清缴后取得上年费用发票,分不同情况处理。若发票对应的费用在上年度已经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暂估入账,只是尚未取得发票,在取得发票后,企业可以将发票附在原来的暂估凭证后面,无需调整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汇算清缴结果。 要是费用在上年度未暂估入账,在取得发票后,企业一般需要进行追溯调整。根据上述28号公告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这就要求企业调整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多退少补。 在会计处理上,追溯调整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调整完成后,还需要注意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进行调整。同时,企业要做好相关的会计凭证和税务申报资料的保存,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总之,汇算清缴后取得上年费用发票的处理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财务和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