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之前发放去年工资是否不用调整?


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中,汇算清缴之前发放去年工资是否需要调整是一个较为关键的问题,这涉及到企业成本费用的核算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下面为您详细讲解。 首先,我们要明白“汇算清缴”这个概念。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对于工资薪金的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之前发放了去年已预提的工资,这部分工资是可以在计算去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进行扣除的,无需做纳税调整。 不过,这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是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是工资薪金必须是实际发放的。如果只是预提但在汇算清缴前未实际支付给员工,那么这部分预提的工资薪金不能在该纳税年度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来说,A企业在2024年12月预提了当月工资50万元,但由于资金紧张,直到2025年3月(该企业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2025年5月31日前完成)才发放这50万元工资。根据上述规定,这50万元工资可以在A企业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规定扣除,无需做纳税调整。而如果A企业在2024年12月预提了当月工资50万元,在2025年6月才发放,由于发放时间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后,那么这50万元工资不能在2024年度扣除,需要在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发放的年度(2025年)再按规定扣除。 综上所述,在汇算清缴之前发放去年工资,只要符合合理和实际发放等条件,通常是不用调整的,但企业需要留存相关的资料,如工资发放记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凭证等,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